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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年度人物】大连理工大学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评选办法

时间:2013-11-05 作者: 点击:[]

第一条为表彰校友业绩,密切母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,增强校友凝聚力,弘扬大工精神,激励校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、为母校建设发展做出持续、更大的贡献,特设立大连理工大学“校友年度人物”奖。

第二条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评选范围与名额:

1.评选范围:大连理工大学校友( 包括原关东工专、关东电专、1949-1950年大连大学工学院、大连工学院时期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)。

2.评选名额:每年度评选出10名左右。

第三条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评选类别及条件:

1.校友成就奖:

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重要贡献,并为母校赢得荣誉的优秀校友。

2.校友贡献奖:

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校友。

3.校友服务奖:

为母校建立和拓展校友关系提供支持与帮助,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校友。

4.青年校友成就奖:

年龄在45周岁以下,取得突出业绩,并为母校赢得荣誉的优秀校友。

第四条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评选程序:

1.校友总会成立评审委员会,负责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评选事宜。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领导、校友总会理事会成员代表、各地方校友会代表、校友代表等,共7-9人。

2.推荐方式:各地方校友会、校内各单位、校友个人根据评选通知要求,推荐提名人选,自荐或他荐均可。

3.评审委员会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,根据投票结果,产生“校友年度人物”,并在校友总会网站上公示。

4. 评审委员会委员2/3以上(含2/3)到会,方可召开评审会。

第五条“校友年度人物”表彰方式:

1.学校为每位当选校友颁发“大连理工大学校友年度人物”奖章与奖杯,并予以表彰。

2.通过报纸、网络等媒体,广泛宣传获奖校友的成就和关心学校、支持学校的事迹,并将其业绩和事迹编辑成册,典藏于校史馆与图书馆。

3.学校定期举办优秀校友讲坛,邀请校友年度人物讲述其奋斗历程、取得成绩等,以激励广大师生。

第六条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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